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
- 索引号:100001/2009-88115
- 文号:
- 统一登记号:
- 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- 公开范围:面向社会
- 信息时效期:
- 签署日期:
- 登记日期:2009-11-03
- 所属机构:
- 所属主题:综合政务
- 发文日期:
- 公开责任部门: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
( 1999年5月28日,国税函[1999]353号文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,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17日,湘地税函[1999]060号文转发各地、州、市地方税务局)
你局《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》(鲁地税一字[ 1998]第40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(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财税字[ 1997]95号)第二条的规定,凡缴纳娱乐业、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,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。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,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,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《营业税税目注释》关于“广告业,是指利用图书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、经营服务项目…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”的解释,对广告代理业应按“服务业—广告业”征收营业税。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。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,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。